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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灵与刘正球、刘继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灵,刘正球,刘继佑,临湘市华球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继佑。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珞瑜,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临湘市华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五里牌乡新球村前铺组。法定代表人刘继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珞瑜,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灵因与被上诉人刘正球、刘继佑及原审第三人临湘市华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临湘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值、周闻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灵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征收10500元,由李灵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陈 值审判员  周闻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汝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