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春辉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鑫光新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辉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鑫光新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26号原告:安徽春辉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必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鑫光新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阿扎提街四环内(国土资源局二楼)。法定代表人:叶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春辉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光新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春辉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新疆鑫光新兴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春辉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新疆鑫光新兴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芬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钱凯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