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100号原告张某甲,女,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某乙,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现在重庆凤城监狱服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星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因被告长期赌博、吸毒、打人,不听家人劝解,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名下房屋归女儿张某丙所有。被告张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给我一个机会,离婚对子女成长也不好。如果原告坚持离婚也没有办法,但女儿张某丙应由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0月认识恋爱,二人于婚前2011年6月25日生育一女张某丙,于2011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4日,被告张某乙因犯强奸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重庆凤城监狱服刑。被告犯强奸罪前存在吸毒行为。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名下房屋归女儿张某丙所有。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认可被告名下的房屋系被告婚前的个人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结婚证1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2014)綦法刑初字第00542号刑事判决书1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因犯强奸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双方女儿张某丙由被告抚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名下房屋归张某丙所有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举示该房屋的相关证据,且双方一致认可该房屋系被告婚前财产,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二、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共同生育的女儿张某丙由被告张某乙抚养;三、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李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岳跃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