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龙口市芦头后栾箱板厂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龙口市芦头后栾箱板厂,龙口市居福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781号申请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口市芦头后栾箱板厂。法定代表人:殷守选,任厂长。被执行人:龙口市居福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韩居福,任厂长。申请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芦头后栾箱板厂、龙口市居福汽车修理厂借款纠纷一案的(2000)龙证经字第76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交付申请人执行款56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执字第7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卢景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魏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