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邓邑艳、郑德伟居间合同纠纷2015石民初21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邓某,郑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负责人陈戎,任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凯波,系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员工。被告邓某,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郑某,地址:广州。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邓某、郑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凯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称:原告是房屋买卖的中介方。2013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约定:被告委托与原告向买方出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景观路333号10栋2606房,原告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买卖双方签署《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逾期支付的,须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因其他原因与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一半即2500代理费。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综上所述,买卖双方及原告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居间人已履行其义务促成交易。被告无故不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造成原告严重损失,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500元及2014年9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代理费25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并以代理费2500元为限,计至2014年4月4日止为2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邓某、郑某不作答辩亦不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是具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公司。2014年9月14日,被告邓某、郑某作为卖方、案外人吕小飞作为买方、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作为经纪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编号为0003275的《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其中约定,如中介方成功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买卖代理费5000元,其中,双方正式签署合同当天支付一半的代理费,于成功过产当天支付另一半代理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违约方按签订上述合同之日起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因其他原因《广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两被告将物业另行出售。由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2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居间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促成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交易涉诉房屋的《广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只是因其后双方并未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已将物业另售。原告已履行了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时支付2500元,但经原告催促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代理费2500元及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某、郑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中介代理费2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代理费25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从2014年9月14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以2500元本金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元,由被告邓某、郑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符晓波代理审判员 何成臻人民陪审员 麦绮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