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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与沈阳仙荷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沈阳仙荷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498号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晶,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红娜,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仙荷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天。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仙荷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5元,由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