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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郭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郭振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695号原告朱金亮。被告郭振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亮与被告郭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亮于2015年08月10日以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金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楚书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德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