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许强与山东三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强,山东三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许强,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三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法定代表人陈宁一。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强与被告山东三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许强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强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