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永祥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255号原告周永祥,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与航天大道交汇处航天大厦主楼05层01、06、07、08号写字间。组织机构代码:79527706-1。负责人潘国强,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祥诉被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永祥负担。审判员 唐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