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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柴友团与巫山县社会保险局、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友团,巫山县社会保险局,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山法行初字第00081号原告柴友团,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权荣(系特别授权)、江伟,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272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6203-3。法定代表人刘大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启炎(系特别授权),男,汉族。第三人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安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8087-7。法定代表人彭通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波(系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友团诉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第三人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柴友团以被告已自行撤销原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友团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友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柴友团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