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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义礼与被执行人项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张云,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陆丛学,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杨义礼申请执行项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六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8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周宗斌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