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博与戴晓颖、王印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戴晓颖,王印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660号原告王博,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戴晓颖,女,1975年1月15日,汉族,住铁岭市西丰县。被告王印德,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西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与被告戴晓颖、王印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晓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