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连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张连英,钊福金,钊文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416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宗烁、李浩,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张连英,女,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钊福金,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钊文波,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张连英、钊福金、钊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借款人及担保人已将贷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克峰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