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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黄××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01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女,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中旬至5月12日期间,被告人黄××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斗文村老酒厂片22号租屋,设置2台自动麻将桌供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该赌场开设时间累计20多天,参赌人员累计40多人。2015年5月12日下午,公安机关抓获黄××及参赌人员熊健、张小波、王明洪、郑咸中、黄君等人,并缴获赌具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赌场、赌具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破案经过及黄××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黄××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对黄××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伟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海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