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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高彩花、童金梅等与杭州市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丁兰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彩花,童金梅,韩丽璟,吴奇,吴为,杭州市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丁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反诉被告)高彩花。原告(反诉被告)童金梅。原告(反诉被告)韩丽璟。原告(反诉被告)吴奇。原告(反诉被告)吴为。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倪浩览、潘建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市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法定代表人陈宏刚,该指挥部副总指挥。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丁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哲明。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黎君、蔡卫东(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彩花、童金梅、韩丽璟、吴奇、吴为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市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丁兰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彩花、童金梅、韩丽璟、吴奇、吴为及反诉原告杭州市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丁兰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彩花、童金梅、韩丽璟、吴奇、吴为及反诉原告杭州市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丁兰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高彩花、童金梅、韩丽璟、吴奇、吴为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杭州市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丁兰街道办事处撤回反诉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高彩花、童金梅、韩丽璟、吴奇、吴为承担。按规定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市丁桥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丁兰街道办事处承担。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