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邱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438号原告:邱某,女,汉族,1962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62********。被告:栾某,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原告邱某与被告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双方未办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双方共生育两女两子,现在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即不合,被告有家不顾,经常无故打骂原告,双方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组4份,证明家庭人员情况。被告栾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庭审举证及原告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双方未办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双方共生育两女两子,现在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6月18日,原告邱某以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依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原告并未提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邱某与被告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广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