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连平与北京实兴腾飞置业发展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平,北京实兴腾飞职业发展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孙连平,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盼盼(原告孙连平之妻),女,1983年8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实兴腾飞职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9号今尊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0228868-2。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兵兵,男,1987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莉莉,女,1988年3月2日出生。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杜健飞,董事长。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陈振清,经理。委托代理人代云华,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原告孙连平与被告北京实兴腾飞职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实兴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建设集团)、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建设集团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连平、被告实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兵兵、王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建设集团及北分公司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连平诉称,2012年6月26日早晨,孙连平之妻驾驶孙连平所有的捷达轿车,行驶到石景山区新老宿舍路段时被淹,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后经修理,花费车辆修理费11603元。经事后核实,车辆被淹原因为五里坨回迁房工程建设导致积水所致,该项目建设方为实兴公司,而河南建设集团北分公司为施工方。事后,被告一直未进行赔偿,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160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实兴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当天不存在积水,原告的损失跟实兴公司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河南建设集团及北分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且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河南建设集团及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早晨,孙连平之妻驾驶孙连平所有的捷达轿车送孩子上学,回来行驶到石景山区新老宿舍路段时,因道路积水,导致车辆熄火。后孙连平将车辆送至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花费修理费用11603元。另查,石景山区新老宿舍路段属于五里坨回迁房建设范围,五里坨回迁房建设的建设方为实兴公司,施工方为河南建设集团及北分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街道办事处及新老宿舍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维修清单、发票、证人证言、被告实兴公司提交的五里坨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关于对门头沟新老宿舍居民雨水倒灌补偿工作的复函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本院调取的银行回执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街道办事处及新老宿舍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孙连平的车辆系因行使至积水路段造成损坏,其损失应由造成损害的责任各方承担。实兴公司虽否认道路积水,但通过五里坨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及关于对门头沟新老宿舍居民雨水倒灌补偿工作的复函,该路段确实出现过雨水倒灌,且该路段在实兴公司建设工程范围内,故本院确认建设方实兴公司及施工方河南建设集团北分公司对道路积水负有责任。孙连平要求实兴公司、河南建设集团及北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孙连平及家属在附近居住,长期在该路段行使,对路况较为熟悉,在该路段出现积水的情况下,应当存在避险意识,其仍驾车通过,造成车辆损坏,亦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实兴腾飞职业发展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孙连平五千八百元;二、驳回原告孙连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十元,由原告孙连平负担四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实兴腾飞职业发展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四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春瑞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人民陪审员 王靖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