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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立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罗贵波诉云南省云森实业总公司、张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罗贵波,云南省云森实业总公司,张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法立字第85号起诉人罗贵波,男,汉族,1987年生。被起诉人云南省云森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闯被起诉人张闯,男,汉族,1952年10月25日出生。起诉人罗贵波以云南省云森实业总公司、张闯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云南省云森实业总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被告张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因合作投资云南省弥渡县、楚雄市流转林权林地,双方签定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弥渡县、楚雄市林权林地不动产的流转,现双方因弥渡县、楚雄市林权林地流转发生争议,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不动产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弥渡县、楚雄市,并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罗贵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雨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