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卢建斌诉被告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斌,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卢建斌,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李君,女1982年5月8日生,汉族。原告卢建斌诉被告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致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建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田亚丽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武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