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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红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红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25日,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3日,甘肃省永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审 判 员 孔红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员 聪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