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印建奎与朱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建奎,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印建奎。被执行人朱涛。关于印建奎与被告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8日作出的(2014)泰虹民初字第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虹民初字第013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鞠宏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