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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林秋成与陈伟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成,陈伟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林秋成。被告陈伟强。原告林秋成诉被告陈伟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秋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秋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秋成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