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XX、刘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徐xx、刘xx、张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商初字第282号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xx,系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科员。被告徐xx、刘xx、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xx、刘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徐xx、刘xx、张xx住址无法找到徐xx、刘xx、张xx,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又未向本院提供徐xx、刘xx、张xx下落不明的证明,本案无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1.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雪红代理审判员 历君君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