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建亭与黄万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亭,黄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亭。被执行人黄万国,山东省即墨市王村镇上古庄屯1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亭与被执行人黄万国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即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