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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6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黎平安、黎林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平安,黎林安,覃琼,龙伟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686-1号申请执行人黎平安,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申请执行人黎林安,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覃琼,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城区。被执行人龙伟河,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城区。本院在执行黎林安、黎平安申请执行龙伟河、覃琼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龙伟河、覃琼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给黎林安、黎平安、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负担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何春为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文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