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万忠与鸡西煤业红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忠,鸡西煤业红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男,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鸡西煤业红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志。委托代理人高振龙,系该公司处理工伤事故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李万忠申请执行鸡西煤业红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万忠依据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2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3071元,执行费69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款本金8307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款45000元,本案执行费69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万忠45000元的给付义务,案件执行费669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21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