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廖福容与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福容,黄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320号原告廖福容,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冬梅,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廖福容诉被告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春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福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福容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福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廖福容已预交9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廖福容负担900元。代理审判员 谢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方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