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宋民初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厚远与肖海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远,肖海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民初字第0364号原告张厚远,农民。被告肖海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厚远诉被告肖海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厚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厚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厚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2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厚远负担。审判员 徐吉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明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