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宋民初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厚远与肖海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远,肖海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民初字第0364号原告张厚远,农民。被告肖海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厚远诉被告肖海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厚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厚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厚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2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厚远负担。审判员  徐吉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明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