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林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林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林,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陕西林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建林,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林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610元,负担执行费1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林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林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询各大商业银行,被执行人陕西林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均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林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执字第001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