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17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李某,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