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覃在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在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36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在家,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2014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在家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在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覃在家去到被害人李某居住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住宅,覃在家进入该住宅的房间实施盗窃,还未盗得财物就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覃在家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覃在家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在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被告人覃在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在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在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在家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在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覃在家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在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在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在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慧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