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永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运畅物资有限公司、刘永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永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4号。被执行人莱芜市运畅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朱家沟村。被执行人刘永海。申请执行人山东永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运畅物资有限公司、刘永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