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执异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案外人吕尚平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钢,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张马屯村民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异字第39号案外人吕尚平,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李道钢,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张马屯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万元。案外人吕尚平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吕尚平异议称:2007年2月3日,其挂靠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白鹤龙虎山生态渡假湾。合同签订后,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款均由其与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结算。工程竣工后,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没有与其进行工程决算。法院冻结的工程款实际是案外人的债权,与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关。请求解除对上述工程款的查封。经审查查明:2007年2月3日,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将白鹤龙虎山生态渡假湾工程承包给被执行人施工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期限一年,合同价款暂定300万元。案外人主张其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向本院提供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吕尚平挂靠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白鹤龙虎山生态渡假湾。合同签订后,吕尚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款均由吕尚平与白鹤集团直接进行结算,历城一建公司从未与其公司联系过。该工程早已完工,尚在决算审计中。本院认为,白鹤龙虎山生态渡假湾工程的施工合同是由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本院冻结其应得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案外人提供的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的说明,不足以证实其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该工程款应归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吕尚平对冻结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400万元工程款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判长 李延义审判员 李亚明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