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雁门关农贸物流有限公司、韩宝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雁门关农贸物流有限公司,韩宝军,梅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7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33号。负责人金德胜,行长。被告山西雁门关农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元营村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韩伟,经理。被告韩宝军,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梅树英,女,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山西雁门关农贸物流有限公司、韩宝军、梅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被告山西雁门关农贸物流有限公司、韩宝军、梅树英银行存款5696791.5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雁门关农贸物流有限公司、韩宝军、梅树英银行存款合计五百六十九万六千七百九十一元五角一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