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江苏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言梅、石晓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言梅,石晓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江苏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雪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言梅。被告石晓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言梅、石晓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