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陈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陈建平,男,1977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陈志强,男,1993年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陈建平与被告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德坤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韩德坤人民陪审员 林国伟人民陪审员 谢家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好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