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贾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贾某,被告谢某。原告贾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贾某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克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丙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