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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红英与沈富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英,沈富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59号原告黄红英,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宋金标,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富有,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沈国荣,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松溪县,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英与被告沈富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红英以双方纠纷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红英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红英负担。审判员  涂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丽芳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