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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凤英,赵宝安与张玉华,赵嘉宁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某甲,刘某某,张某某,赵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甲。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双喜,黑龙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乙,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赵某乙母亲。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施文霞,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某甲、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赵某甲、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赵某甲、刘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甲、刘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曲海涛审 判 员  张玉凤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殷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