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凤英,赵宝安与张玉华,赵嘉宁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某甲,刘某某,张某某,赵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甲。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双喜,黑龙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乙,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赵某乙母亲。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施文霞,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某甲、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赵某甲、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赵某甲、刘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甲、刘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曲海涛审 判 员 张玉凤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殷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