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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杨建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港闸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9号。负责人潘琦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林明、姚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杨建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告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17938.19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及标准以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为准计算至被告杨建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及滞纳金的总和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28元由被告杨建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农行港闸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315.01元。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建平在银行无存款,其有多张银行信用卡透支欠款。被执行人杨建平位于南通市易家桥新村82幢204室、205室抵押给工行港闸支行,抵押额为人民帀45万元,该房屋被两家法院查封,其中崇川法院有5个查封,本院有1个查封,本案为最后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另查,被行人的月工资收入为2000余元,现有3张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院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款0元,尚未执行到位款32315.01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