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倪星明与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星明,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倪星明,女,193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金庆余,男,193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徐俊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小童,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莉,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星明与被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星明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星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倪星明负担。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