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传礼与孙立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401-1号申请执行人宋传礼。被执行人孙立君,邵凤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传礼与被执行人孙立君,邵凤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