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肖邦法与王圣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邦法,王圣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简初字第200号原告肖邦法,男,1958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熊渊萍,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圣运,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肖邦法诉被告王圣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邦法以庭外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邦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邦法撤回对被告王圣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肖邦法负担。审 判 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