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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肖邦法与王圣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邦法,王圣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简初字第200号原告肖邦法,男,1958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熊渊萍,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圣运,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肖邦法诉被告王圣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邦法以庭外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邦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邦法撤回对被告王圣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肖邦法负担。审 判 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