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秋燕与覃翠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燕,覃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张秋燕。被执���人覃翠松。本院在执行张秋燕申请执行覃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覃翠松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其母蒙秀英代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覃翠松年初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无法与其联系。此前的7月16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没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款项,另经查询了解,被执行人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该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象法执字第234号案的本次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秋审判员 韦 哲审判员 韦 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凤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