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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沙沙、冯宗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被执行人:高沙沙被执行人:冯宗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沙沙、冯宗洋银行存款2万元。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立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