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明圣与蒋怀臣、左立芬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明圣,蒋怀臣,左立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圣。委托代理人肖林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怀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立芬。委托代理人蒋怀臣,系左立芬之夫。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康长江,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明圣与被上诉人蒋怀臣、左立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相宪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