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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明圣与蒋怀臣、左立芬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明圣,蒋怀臣,左立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圣。委托代理人肖林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怀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立芬。委托代理人蒋怀臣,系左立芬之夫。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康长江,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明圣与被上诉人蒋怀臣、左立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相宪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