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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建国,系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1983年6月8日出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彦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腊月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同年10月26日生育长女,取名贾某甲,2012年11月16日生育次女,取名贾某乙。双方自结婚后,经常因家庭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不务正业,好吃懒做,一直沉迷于赌博、买码、炒股之中,输掉了家中积蓄。2009年二人共同在冯营路边开了一个小餐馆,经营很好,但后来又因被告经常赌博,导致无法经营,餐馆关闭。被告外出到广东深圳市务工,仍不思悔改,继续赌博,2014年被告母亲带着原、被告两个小孩到深圳劝说被告不要再赌博,回家好好过日子,被告答应春节回家,却一直到2015年4月才回家。另外,自2014年以来,被告在深圳务工时与一江西女子关系暧昧,该女子甚至通过电话、微信与原告谈判,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贾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贾某乙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姐姐贾某丙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四份。分别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的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老河口市第二医院病情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已做结扎手术。被告贾某某无答辩意见。被告贾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贾某某因缺席未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分别系公安机关、民政、医疗机构出具,真实、客观,具有证据的特点,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6日生育长女,取名贾某甲,2012年11月16日生育次女,取名贾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贾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贾某乙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姐姐贾某丙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结婚至今已七年有余,且生育二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婚生女贾某甲、贾某乙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双方的照顾,为了家庭的稳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应加强情感交流,密切夫妻关系,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承担起家庭生活的重任。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庭审中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缺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姐姐贾某丙偿还其借款10000元,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凭借款证据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德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