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浙江精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陈佳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精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佳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精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美魁,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佳纯。申请执行人浙江精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佳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4)霞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佳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应豪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