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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与无锡艾诺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无锡艾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44号原告: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红杰。委托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艾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amuelssonolamagnus。原告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为与被告无锡艾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艾诺公司下落不明,于同年4月23日作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鸿达公司以被告艾诺公司尚欠其模具款68000元为由,诉请:一、判令被告艾诺公司即时支付原告模具款68000元,并赔偿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以6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艾诺公司未作任何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被告委托原告制作Ф34转子单列自扣级进模模具定作合同,合同约定模具金额为160000元,并对模具交付、付款方式等均作了约定。2012年7月13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被告委托原告制作Ф150单列定转子大回转级进模模具定作合同,合同约定模具金额为520000元,并对模具交付、付款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制作了上述两份合同项下的模具,并交付被告。被告已付原告模具款612000元,至今尚欠原告模具款68000元。另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承揽合同、送货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函件、模具验收证明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原告鸿达公司已履行了制作模具的义务并已交付被告,被告理应支付相应价款。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价款,理应赔偿原告自2014年8月15日始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艾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被告无锡艾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价款68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4年8月15日始至判决履行日止、以6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无锡艾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邹建祥人民陪审员  谢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