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军、刘权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权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16号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忠杨。委托代理人:唐杰。被告:刘军。被告:刘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刘权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华刚代理审判员 单亚娟代理审判员 马钦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