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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军、刘权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权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16号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忠杨。委托代理人:唐杰。被告:刘军。被告:刘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刘权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华刚代理审判员  单亚娟代理审判员  马钦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百度搜索“”